東南亞 VS 台灣  食品定義

在更深入的討論管理規範之前,首先讀者需釐清,台灣與東南亞,對於食品與機能性或是健康食品的定義。於我國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第一章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三款則定義食品添加物為「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在對於食品的定義上,東南亞各國與台灣均無差異,針對食品添加物之定義,則大同小異。然而業者在輸入或使用原料或添加物前,還是強烈建議先針對目標國家的相關品項,做些查詢,尤其以准用清單和禁用清單或是用量,最為重要,尤其需要特別留意,以避免因小失大。

對於健康食品,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定義「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而其中的保健功效則定義為「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健康食品管理法」中第3條則說明「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 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依『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向衛生署申請審查許可後,始可使用『健康食品』名詞」。

台灣健康食品第一軌 (衛部健食字第) 及第二軌 (衛部健食規字第) 產品之認證標章。 

其他國際上有類似明確定義與管理標準的國家有日本,加拿大,中國與韓國等,但東南亞各國,在前述之定義下,並無特定之名詞或是專法管理類似的產品。東南亞各國針對我國定義為具保健功效之食品,多半會落入在地所定義的「藥品」一類,而列入嚴格的藥事法管理。機能性食品,取自IFT的定義,為:「食品或其成分可以在基本的營養素之外對特定人群提供增進健康的好處(foods and food components that provide a health benefit beyond basic nutrition (for the intended population)」,其中,另一個常聽到的名詞,膳食營養補充劑,則亦為機能性食品的一類(資料來源:保健食品產業服務網)。依據上述對機能性食品的定義可知,多數不僅維持生命所需,同時亦對健康有益的食品,包括降低慢性病的風險(注意! 不是治療)、提高控制慢性病的能力(注意! 不是治療)、促進發育、生長及提高生理效能及其他特殊健康需求,如孕婦、青春期的青少年、運動員、及老人等特殊族群的食品,可稱之為機能性食品。常見的如,維生素補充劑,礦物質補充劑,甚至我們在台灣唾手可得而從為留意過的運動飲品,如寶礦力,均為機能性食品。

所以,因為各國定義上的不同,我國的健康食品,直接以產品方式到東南亞銷售,非常可能會遇到落入藥事法列為藥品進口,同時就會面臨到關稅,管理規範,上架通路等等的巨大挑戰。若僅是以一般食品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進口,則需要考慮的是,是否有列在該國的准用清單?或甚至被列在禁用清單上! 所以國內業者不僅僅要瞭解目標國市場的需求與喜好,民眾購買意願與產品屬性之外,還需要在規劃產品或原料出口前,了解目標國的管理規範和對食品與機能性食品的定義,以避免落地入境後被列入嚴格的藥事法管理或課以重稅,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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